《系统科学学报》
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系统科学有效的监管标准和制度体系,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监督效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法务工作和纪检监察的监督工作有效融合是可尝试的途径之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法治国企和廉洁国企建设正是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法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是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主要构成,国有企业应在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健全企业法律工作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完善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等方面持续努力。
因此,如何将企业法务工作和纪检监察的监督工作有效融合,发挥协同监督效应,加强纵向监督、过程管控、全面风险防控和推进制度落实,共同促进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将显得很有现实意义。
企业法务与纪检监察监督职责
(一)企业法务的监督职责
企业法务通过构建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合规体系建设、重大决策的审核以及融入日常管理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构建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企业法务的核心要务,法律风险防控对于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否合理的、有效的控制企业在决策、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到依法决策、经营,又能保证企业持续、快速的发展,是衡量企业决策、经营水平的重要标志。
合规管理指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内外部规则和准则,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准则、市场惯例、操作常识以及公司内部合规制度及政策等。合规管理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对重大决策的审核是法律三项审核的重要内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企业的决策,经过企业法务的决策前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避免企业决策违法或者失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日常经营行为的法律监督。企业未按规定招标投标与采购的,违规订立、履行合同的,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使用、调度、拆借资金的,在投资领域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法务人员应当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指出其违反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要求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相关行为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责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是企业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在企业管理中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督促依法依规履职。新形势下,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创新工作方法,明确目标,找准定位,从过去直接参与部门的日常业务检查中脱离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上,按照规章制度找准节点,深挖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纪律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有效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
参与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监督检查。抓住权、钱、人、物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对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管,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度在规范下运作,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重大决策过程、生产经营过程、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企业招投标过程、重要的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监督,防止公权徇私滥用,必须确保行使权力的人守住纪律底线,远离法律“高压线”。
监督融合的可行性
(一)企业法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融合是国有企业发展的自身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股权投资、产权交易、资本运营、服务贸易、工程建设等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营风险、廉洁从业风险,除了运用廉政教育、查处惩处等手段强化廉洁从业风险管控外,融合法务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探索构建企业内部协同监督工作格局和运行体系,是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