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科学学报》
“前端发力-全程赋能”的流程优势。浙江检察大数据实践探索初期,智慧检察应用以职务犯罪罪案举报、线索初查环节的智能化运用为重点,相对关注罪案线索智能化收集、系统评估这一法律监督“前端”。伴随“四大检察”格局的确立与深化,数字化改革提升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战略思维,浙江检察信息化应用逐步从办案入口、前端、条线向“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全域拓展,数字检察也从最初浅表线性的“节点管理”,逐步深化为“同步赋能”监督治理、“延伸监督”祛除“未病”。与此相应,后续省域探索的数字化应用场景趋于稳健成熟。通过数字全程赋能拓展监督触角、淬炼监督利器,有力促进了全链条犯罪治理,彰显了法律监督的权威与刚性。
关联思维。政法数据信息共享是检察大数据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聚合、融动、互惠,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多实用价值的关联思维。无论就信息库、数据池的集成性,抑或法律监督的互动性而言,关联度均可谓数字赋能撬动法律监督的支点。2021年,浙江检察机关建成“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正是基于数字检察的关联思维,突出一体化、引领性,为申请数据、构建模型、打造场景提供“一站式”支撑。
技术思维。检察大数据运用,集业务性、法律性和技术性于一体,不仅需要具备计算思维的人分析何种法律问题可以计算,更需要具备法律专业思维的人提出有法律应用价值的问题,并引进技术性能相对优质可靠的数据分析软件。而数字建模所汇集的数据“质料”,通常也具有随机性、类型性、经验性相互交织的特点。因而,只有在技术思维指导下,借助特定数字化场景、数字化手段,原本相异无序的“机械数据”才有可能转化为有价值的“活性数据”。
精准思维。大数据应用重在归纳共性特征,最终得出概率性、可能性推断,但这种用概率说话的大数据思维与数字检察要求的精准思维并不矛盾,两者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大数据检察监督需借助经验理性与特定技术设备,要克服法律监督中的简单化、片面化、表面化问题,坚定的政治立场、专业丰富的办案经验与严谨细致的数字检察思维均不可或缺。既要重数据、重方式方法创新,又要避免“唯数据”,更不能轻视主观积极性的发挥。特别是处于基层办案一线的检察官,更要善用关联数据信息发现问题、预判趋势,辩证统筹“准确得当的监督方向、扎实过硬的监督质量、切实突出的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数字检察思维:以科学融动精准为导向
数字检察实践:以系统变革为使命
从大数据战略的高度看,检察机关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应转向数据的深度转化和运用。为加快数字转型,浙江检察机关创新落实最高检规划的“需求主导、技术牵引、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目标,以及省委部署的数字化改革总体战略,立足省域数字经济先发优势,紧扣数字化改革窗口期,闯出一条彰显检察智慧的“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
【来源:正义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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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的明确要求,为深化数字检察理论与实践指明了方向。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深化研究运用大数据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助力国家治理,提高运用大数据的意识和能力,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笔者以近年来浙江省“数字检察”实践探索为样本,就数字检察的思维、实践予以探讨。
“个案辅助-类案监督”的效能优势。以往“检察技术”语境下的数字应用,着眼于技术支持个案办理。“数字检察”业态下,数字赋能由个案辅助转向类案监督。数字技术嵌入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一是“有米下锅”,通过深化执法司法信息互动,连通“数据孤岛”,破除“数据壁垒”,以海量数据信息为基础、以数字化建模为前提,在信息平台上发现、研判线索,开展类案监督。二是“砌好灶台”,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律监督高频诉求入手,构建需求收集、归并、分析工作闭环,通过数字化建模、智能化比对、跨越式分析,强化类案监督综合效能。三是延“线”拓“面”,强化数字检察延展性、集成性、“穿透式”精准打击。比如,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运用数字建模,将交管部门油罐车运行轨迹、申报销量、荷载吨位等数据植入应用场景碰撞对比,核查出相关偷逃税数额,跟进监督,有效解决了走私查处发现难、偷逃税查处难、黑加油点取缔难等连锁问题,为源头整治违规使用非标油污染环境等困扰市域治理、危及长治久安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数字检察法律监督产品。